南寧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各類工程施工所產生的余土、余渣及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發展與改革、規劃、國土、建設、園林、環保、水利、公安、交通、財政、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支持和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
第七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處置建筑垃圾。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場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應當在項目開工15日前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并按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后方可排放。
為排放建筑垃圾申請辦理處置許可文件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計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關材料;
(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消納地點相關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材料。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決定。經核準的,應當發給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并根據承運車輛數量配發許可文件副本。
第九條、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在本施工場地內進行回填利用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15日前將建筑垃圾回填利用方案提交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場地不能完全消納本工程的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
第十條、居民裝飾、維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總量在5噸以下(含5噸)的,可以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但應當將建筑垃圾交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的運輸企業進行有償清運。
第十一條、因突發事件或者發生自然災害,危及公共安全,進行緊急搶險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但險情消除或者減緩后需要繼續進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應當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的企業,應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自有運輸車輛達到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數量要求;
(四)載質量在5噸(含5噸)以下的運輸車輛安裝有全密閉運輸裝置和建筑垃圾運輸管理監管系統,載質量在5噸以上(不含5噸)的運輸車輛合法安裝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和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建筑垃圾運輸管理監管系統;
(五)運輸車輛取得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決定。經核準的,應當將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頒發給運輸企業,同時將運輸企業承運建筑垃圾的車輛予以登記,并配發運輸證。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的運輸企業及登記的車輛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個人和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的建設應當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國土、環保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農用地、林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中不影響規劃利用、不影響防洪排澇和不會引發地質災害的低洼地、自然沖溝、山坑、山溝等可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
第十五條、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
(一)對消納場地具有合法使用權;
(二)具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
(三)配備排水、消防等設施;
(四)硬化場地出入口道路并設置規范的凈車出場設施;
(五)制定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對廢棄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并配備分類處置設施;
(六)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應當安裝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決定。經核準的,應當發給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
建筑垃圾消納場的設置可能影響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洪泄洪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前,應當征求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應當交由已取得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的運輸企業運輸。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可以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自有車輛運輸本單位建設或施工的工程項目的建筑垃圾,但不得承運其他工程項目建筑垃圾。承運其他工程項目建筑垃圾,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使用自有車輛運輸建筑垃圾的,應當在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時申明,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擬用于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進行登記、配發運輸證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經審核登記的車輛運輸;
(二)車輛駛離施工場地應當實行密閉運輸,不得遺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傾倒建筑垃圾;
(四)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文件副本、運輸證;
(五)遵守貨運車輛道路通行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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